初學滑水的女文員於二○一○年在西貢滘西洲海面滑水時,發生意外以至左腦葉受創,認知及自理能力受損,左半身更喪失部份活動能力,傷者家屬向船主提出索償,早上被法庭評定需賠償逾六百五十九萬元,船主昨到高院指,自己無能力賠償。
案發於二○一○年七月十八日,「八十後」女傷者黎佩玲(三十三歲),在西貢滘西洲海面初學滑水,疑失平衡跌落海中,身體高速撞向水面昏迷送醫院救治,其傷患導致她日後無法繼續工作及進行正常社交。
船主稱無力賠償
原訴人為女傷者的胞弟黎顯豪;兩被告則為船主何志強及駕船者袁傑豪。何志強昨在庭上多次指自己「唔識字」,故不明白入稟狀及傳票的內容,曾找區議員協助但不成功。
法官指,即使如此,何志強收到法律文件亦不應甚麼也不做。何志強在庭外質疑,為何船隻出意外,須負責的不是駕船者,而是不在場的船主。他又指意外已發生多年,保險公司已不會負責賠償。
本報記者
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