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黨候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(見圖),前年四月抗議中西區區議會閉門審批《基本法》宣傳撥款時,被控踢傷兩名保安員最終脫罪,經覆核聆訊維持原判,但法庭以他案發時對在場人士造成暴力或恐慌,要求他自簽保守行為。許智峯不滿裁決提出上訴,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理,押後再審。
許智峯的上訴理據包括,控方在裁決前才倉卒通知他希望以守行為方式處理,令當時沒有律師代表的他沒有時間準備;而他沒有案底,單憑當日行為不足以推斷會再有暴力行為,故判他脫罪但守行為罕見及不公平。法官張慧玲認同,「唔可以憑單一事件就話佢將來都會做」,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許會隨街打人,或有需要預防他再施暴。
上訴高院 押後再審
法官認為,原審裁判官沒考慮案發日後的情況,僅憑案發情況判斷便頒令守行為,做法有問題,又指即使有需要頒令守行為,或只需限制許在議會等場合注意行為,現時的命令可能太過廣泛。由於控辯就何時通知許智峯欲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有分歧,法官指示先索取早前審訊的錄音謄本,擇日再審。
許智峯在庭外指,剛完結選舉工程便要出庭,「精神振奮而且唔累」,並已投入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地區工作。他認為法庭的守行為命令對他沒有影響,因他一直奉行非暴力示威原則,今次上訴主要希望法庭還他公道,又稱若其他議會抗爭者被判無罪卻要守行為,會開啟很壞的先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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