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蘋果日報》本月八日發表社論,呼籲新一屆立法會追究「梁振英涉及貪污的問題」,特首梁振英就此向《蘋果》發律師信,認為該社論是錯誤地、惡毒地及惡意地指控他貪污,阻礙他行使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案條例》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。據悉,梁振英曾就此事找資深法律專家研究,認為有把握可成功控告《蘋果》誹謗。而他於一四年亦向英國執法機構查詢,對方明確表明不會就個案展開調查,而無論英國及澳洲的執法機構過去兩年都沒有就此事作進一步跟進。
《蘋果》社論以「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」為題,希望新一屆立法會能「針對梁振英的醜聞失政窮追猛打,徹底揭破他的醜陋面目」。《蘋果》昨收到由特首梁振英所發律師信,認為該社論是錯誤地、惡毒地及惡意地指控他貪污,阻礙他行使《基本法》第廿六條及《人權法案條例》第廿一條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。
律師信指,梁振英多次澄清,澳洲財團UGL給予其款項並不是某種回佣。至於率先報道事件的澳洲媒體《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》,亦於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報道中,提出其他證據,證明有關協議並非「秘密合約」。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最少於四個場合公開回應事件,指梁與UGL簽訂的是「離職協議」,是一項不公開商業安排,屬商業慣例,毋須申報。
要求《蘋果》不能再登有關他貪污的指控
律師信指這種惡意虛假的指控,與《蘋果》在梁上台後的多篇報道內容脗合,包括多次以「港共政權」形容政府,及以一種蔑視的稱號「狼英」、「大話英」及「689」稱呼梁振英;又表示剝奪他行使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案條例》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是惡毒的。律師信要求,《蘋果》日後不能再刊登有關他貪污的指控;及在報章與網站以與上述社論同等的篇幅,刊出撤回報道的聲明,內容要先經梁本人審批,限該報七日內回覆,否則他會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。
據悉,梁就此案已作多項準備,包括就此事諮詢過資深法律專家意見,有信心可成功控告《蘋果》誹謗。另外,涉UGL事件的戴德梁行屬英國公司,梁亦曾向英國執法機構詢問過,對方明確回應不會就此個案展開調查。而無論英國及澳洲的執法機構在過去兩年都沒有就此事作跟進。
《蘋果》回應指,監察當權者及官員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,又指對新聞界發律師信是梁振英一貫作風,稱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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