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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論賽叫喊不理勸告 官斥快必無視學生權利 (港聞) 2016/10/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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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(快必)去年五月在星島校際辯論比賽其間,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,被控違反《文娛中心規例》,案件下月二十一日裁決。譚得志的代表律師昨結案陳詞指,《基本法》賦予市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,只要不涉及暴力,就不構成妨礙及干擾;主審裁判官杜浩成反駁,言論自由是否只賦予示威者的憲法權利,而不保障在場學生「唔想聽口號」的權利,學生是否要自行離場。 代表譚得志的女律師鄭凱晴昨陳詞指,若控方把控罪中的四項元素,包括妨礙、騷擾、干擾或煩擾套入示威人士的活動中,即屬違憲,因為《基本法》賦予任何人士有示威言論的自由,而「文娛中心」的定義,與其他供公眾使用的政府設施一起納入法例,當示威人士有權進入文娛中心,便享有憲法權利。 證明行為干擾可入罪   杜官則指,案中有關條例的立法原意,就是要防止有人作出干擾或騷擾影響合法在文娛中心的使用者,杜官強調,有關控罪的元素不涉及暴力、只要證明犯者的行為涉及干擾便能入罪。   鄭律師指,案發時主辦單位或伊館保安員只是不停勸喻示威人士停止喊口號,從沒有着他們離開場地或報警,故兩被告沒有構成控罪中的指控。   杜官反駁指,當晚伊館場地由星島新聞集團租用,作為特定的辯論比賽,屬私人用途,而且控方的證供已反映,主辦單位不斷勸喻示威人士停止叫喊,示威者完全不理會,在場學生向示威者「殊」,此行為已表達學生對示威人士不滿,學生到場是參與辯論比賽及聽取嘉賓作出評講,是否示威人士有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,學生就不能得到保障,尤其現場的學生出席伊館是有他們的目的,又怎能「話走就走」,是否學生「就無權唔聽的權利,選擇唔聽就要自行離場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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