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聽講呢,某某團體嘅主席話會請我哋班街坊食飯,呼籲大家喺立法會選舉投票畀某位候選人。啲着數點會「老是常出現」呢?邊有真係咁「筍」呀?係咪犯法㗎?
答:任何人向選民提供免費飲食,或贊助部份飲食費用,以誘使他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,便會觸犯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。若上述主席藉請食飯,意圖收買街坊的選票,即屬違法;選民接受有關飲食作為投票給某候選人的誘因,亦會犯法。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七年。
若主席是受有關候選人指使作出上述行為,或者有關候選人知道及同意主席以收買選票為目的請食飯,則有關候選人亦同樣犯法。
醒目的你,切勿接受免費飲食而出賣自己的選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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