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擴展至規管行政長官修例,規定行政長官在接受利益前,須得一法定獨立委員會許可。立法會議員轟政府就修例拖足七年,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稱:「暫無具體立法時間表,特首無『超然』地位。」
張建宗回應指,政府一直跟進報告,期望令現有制度變得健全,行政長官對事件同表關注,亦一直自願遵守涵蓋公務員的申報制度。他表示,行政長官在《基本法》及特區有獨特的地位,改動條文牽涉法律,港府仍在致力研究,現階段尚未能提供立法時間表。
民主黨議員林卓廷指,早於七年前提交報告,修例卻毫無寸進,質疑特首林鄭月娥違背修例諾言,又認為港府說法有如特首在港有超然地位能夠高於法律。張建宗重申,並無提到「超然」字眼,只是行政長官憲制地位獨特,研究修例需審慎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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