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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合彩多寶三獎被沒收 過期領獎金 男子上訴駁回 (港聞) 2016/08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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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男子早前投注六合彩「中秋金多寶獎金」中了三獎,獲派彩金約四萬七千多元,惟他沒有按照馬會規定,依時在六十天內領取獎金,獎金遭沒收,男子不服氣,認為規定有違《基本法》的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」條文,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,向馬會追討彩金,惟被裁定敗訴,他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,也被駁回。 申索人張國華(六十五歲)為前中港貨車司機,他認為《獎券規例》規定所有獎券中獎者,須於攪珠舉行的日期後起六十天內領取彩金,是有違《基本法》。 指有違《基本法》   法官陸啟康指,此規定已實施了三十多年,馬會有在彩票及投注站的海報上提醒投注者,陸官接納申索人因逾時的規定而喪失領取的權利,但認為違憲的投訴是缺乏法理支持。此規定規限了投注者及管理獎金機構之間的權利及責任,馬會做法並非違憲。   已退休的張國華昨受訪,自稱「好黑仔」地投注六合彩三年也無中獎,這次攪珠後九十日後才對票,豈料即中獎。他電郵給馬會要求取獎金,但因規定而被沒收獎金。張並打了一個比喻,指小販推木頭車擺檔涉及危害他人安全,被捕後要沒收生財器具如油鑊等,而「我無犯法,又沒收我獎金!」。   張不解馬會訂明六十日限期的原因及理由,希望馬會取消及修訂規定,因「幾多日去拎獎金係市民的自由」。他考慮去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,要求解釋如何保障市民的權利。而且張表示,會繼續買六合彩,然後「再六十日唔拎錢,再打過官司,我要求佢認違反《基本法》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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